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1执异688号
广东乔韵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袁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乔韵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袁静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追加袁静为本院(2020)粤01执4482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广东乔韵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异688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