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1执异758号
广州永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王伟、刘海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业绩与被执行人广州永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王伟、刘海联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一、追加广州永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股东王伟、刘海联为(2020)粤01执122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王伟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190万元范围内对(2020)粤01执1224号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刘海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10万元范围内对(2020)粤01执1224号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异758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