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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业汇融(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吉安市深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龙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2-23 15:15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5262号

  深圳龙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鼎业汇融(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吉安市深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龙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民终25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鼎业汇融(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141666.3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l70788.88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8日起计至2020年12月10日止;以118167.57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8日起计至2021年8月27日止;以141666.33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7036.44元从前述违约金中扣减);三、驳回鼎业汇融(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92元,由鼎业汇融(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51元,由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641元;保全费1948元,由鼎业汇融(广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8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84.91元,由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伍嘉炜)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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