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8442号
赵韶飞、刘桂美:
上诉人深圳市永立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韶飞、刘桂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84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永立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916元,减半收取为3458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永立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