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破申413号
广州市超银贸易有限公司:
朱庆宁申请广州市超银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破申4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不予受理申请人朱庆宁对被申请人广州市超银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破申413号
广州市超银贸易有限公司:
朱庆宁申请广州市超银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破申4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不予受理申请人朱庆宁对被申请人广州市超银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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