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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晓峰与钟建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2-23 15:1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7482号

  钟建城:

  本院立案执行许晓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74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许晓峰与被执行人钟建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湛仲字第6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许晓峰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9103.3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既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且本院执行员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52.66元、轮候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XXX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2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库,期限两年,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52.66元、轮候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XXX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74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伍嘉炜)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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