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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游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乐聚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2-23 15:16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7713号

  深圳乐聚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上海游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7713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上海游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乐聚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14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上海游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5834.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既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且本院委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状况,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251.1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月,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刘良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库,期限两年,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浦发银行深圳后海支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7251.13元(已扣划),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至2022年11月30日。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251.1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77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伍嘉炜)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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