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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木森因与被上诉人李有彩、一审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新成六经济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2-24 15:29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3266号

李有彩:

    上诉人吴木森因与被上诉人李有彩、一审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新成六经济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和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主文;二、被上诉人李有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吴木森偿还本金197554元及其利息(以118354元为本金,自2010年4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792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上诉人吴木森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案件受理费2582元,由上诉人吴木森负担100元,被上诉人李有彩负担24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64元,由上诉人吴木森负担201元,被上诉人李有彩负担4963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陈雪莹)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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