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6465号
广州市耀昵发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杨丽萍、周春波、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金满地电器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73民初11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64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与你们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73民初11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 Technology Limited)支付款项450000.00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6650.00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1894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本院受理的戴森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