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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山市古镇金吉利灯饰厂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案
   时间: 2022-02-24 16:1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553号

中山市古镇金吉利灯饰厂:

    本院立案执行你单位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5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一审受理费义务,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缴纳一审受理费2245.00元;

    ● 缴纳执行费50.00元。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5527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本院执行你(单位)一审受理费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陈雪莹)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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