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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被告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冯天威、邡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2-25 15:38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529号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冯天威、邡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与被告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冯天威、邡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初529号、(2021)粤01民初52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初5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新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冯天威、邡丽华名下价值138526132.06元的财产。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021)粤01民初52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冯天威、邡丽华名下价值138526132.06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魏晓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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