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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东支行与被告东莞市五福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创颂(广州)有限公司、信基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创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创朗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倪乐、刘武、东莞市同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同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有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2-25 15:38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1844号

    东莞市五福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创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创朗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市同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同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有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东支行与被告东莞市五福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创颂(广州)有限公司、信基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创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创朗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倪乐、刘武、东莞市同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同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有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18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 判决解除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五福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银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5529036201700007),宣布所有已贷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并收回全部借款;2. 判决东莞市五福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14193126.2元及欠息(第一部分,暂计至2021年6月24日的欠息6665538.93元,罚息144984.33元;第二部分,从2021年6月25日至裁定生效之日,对未归还本金按月利率7.9626‰(月利率5.3084‰×1.5)计收逾期利息,对未归还的欠息按月利率7.9626‰(月利率5.3084‰×1.5)计收复利,计至所欠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3. 判决创颂(广州)有限公司、信基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创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创朗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倪乐及刘武对东莞市五福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 判决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东莞市五福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明细详见《抵押合同》的抵押财产清单(合同编号:5529070201700165、5529070201700166);5. 判决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广州市创朗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市同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同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有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东莞市五福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处置,处置所得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明细详见《质押合同》的质押财产清单(合同编号:5529070201700162);6. 判决东莞市五福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创颂(广州)有限公司、信基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创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创朗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倪乐、刘武、东莞市同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有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同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魏晓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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