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频道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雄飞、曾淑兰、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星际里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雄飞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北京金岳瑞丰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李艾伦(英文名:LI HONG JUN)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2-25 15:38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973号

    北京金岳瑞丰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李艾伦(英文名:LI HONG JUN):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雄飞、曾淑兰、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星际里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雄飞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北京金岳瑞丰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李艾伦(英文名:LI HONG JUN)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们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4,727,255元及利息20,583,697.08元;二、被告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律师费人民币1,800,000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120,488.36元;三、当被告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000万股[质权登记编号:510109202012220003、《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高新)股质登记设字(2020)第100960号]行使质押权,并就上述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被告吴雄飞、曾淑兰、四川星际里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雄飞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北京金岳瑞丰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李艾伦(LI,HONG JUN)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雄飞、曾淑兰、四川星际里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雄飞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北京金岳瑞丰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李艾伦(LI,HONG JUN)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668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6948元,由被告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雄飞、曾淑兰、四川星际里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雄飞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北京金岳瑞丰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李艾伦(LI,HONG JUN)共同负担1124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 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雄飞、曾淑兰、四川星际里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雄飞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北京金岳瑞丰资源投资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李艾伦(LI,HONG JUN)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缴纳,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北京金岳瑞丰资源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李艾伦(英文名:LI HONG JUN),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魏晓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Copyright © www.gd.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010070260010000000000000011111581128416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