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再212号
谢馨莉: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王芬芳与被申请人谢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再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66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66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谢馨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王芬芳借款200000元(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74元,由谢馨莉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
5874元,由王芬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