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8609号
广州特益孚特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能婴贸易有限公司与陈祥和、广州特益孚特实业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8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62.2元,由广州市能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8609号
广州特益孚特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能婴贸易有限公司与陈祥和、广州特益孚特实业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8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62.2元,由广州市能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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