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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春云与被上诉人广州南源永芳贸易有限公司、杜怀泰、姚国华、姚国润、广东永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2-25 17:39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9992号

广州南源永芳贸易有限公司、杜怀泰、姚国华、姚国润:

  本院受理上诉人蓝春云与被上诉人广州南源永芳贸易有限公司、杜怀泰、姚国华、姚国润、广东永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9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330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330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认:蓝春云与广州南源永芳贸易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9日至2008年12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蓝春云与广州市芳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6日至2013年5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蓝春云与广东永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驳回蓝春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蓝春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孙倩文)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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