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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青岛博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邹浩昌(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3-07 17:5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2)粤01执441号

邹浩昌:

  申请执行人青岛博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2021)北海仲字第3-317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青岛博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4658.77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120.00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4275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责任编辑:俞欢)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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