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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赖永秀、叶德清、广州市荣华之源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 2022-03-08 21:4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2020)粤01执440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8355号仲裁裁决立案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赖永秀、叶德清、广州市荣华之源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就执行款作如下分配方案:一、申请分配的债权含抵押权的(2020)粤01执440号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确定债权金额为5046999.16元。其余为一般债权,分别为(2020)粤0205执恢152号案,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南华温泉大酒店确定申请参与分配金额为2891123.30元;(2021)粤0115执1170号案,申请执行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立案标的为208290.21元;(2019)粤0106执16639号案,申请执行人李明确定债权金额为888593.57元。二、执行案款、分配顺序及分配金额本院拍卖被执行人赖永秀、叶德清共同共有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竹风街9号1803号房、1804号房所得4247778元。(一)应当优先拨付的必要费用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拍卖辅助工作费用为20000元。(二)租金预留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按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2019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所公布的参考价,确定以附近小区每平方米租金为43元的标准为被执行人赖永秀及两未成年子女留存5年租金,共116100元。(三)抵押物优先受偿(2020)粤01执440号案执行款为4111678元。(四)参与分配的(2020)粤0205执恢152号案、(2021)粤0115执1170号案、(2019)粤0106执16639号案债权无执行款可供分配。三、权利告知被执行人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如果有异议,应当在本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本院将按本方案分配。请各法院向本院提交收款账户。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二O二二年三月八日

联系人:刘卓江 电话:83211090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 执行三庭

(责任编辑:李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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