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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美春申请执行你单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3-08 19:1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报 告 财 产 令

(2022)粤01执540号

广州凯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高美春申请执行你单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此令。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责任编辑:李俊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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