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2)粤01执540号
广州凯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高美春与你单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0032号裁决书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高美春支付款项32612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389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 号:30200727045514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