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频道
受理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被告唐山市博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博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博志联合矿业有限公司、唐山市泰隆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同祺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变压器厂、河北三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北茂实业有限公司、唐山振港贸易有限公司、姜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3-09 17:48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1737号

唐山博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博志联合矿业有限公司、唐山同祺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北茂实业有限公司、唐山振港贸易有限公司、姜涛: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被告唐山市博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博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博志联合矿业有限公司、唐山市泰隆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同祺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变压器厂、河北三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北茂实业有限公司、唐山振港贸易有限公司、姜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173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37000000元及未付利息1499152.78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自2021年8月16日起以43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向原告支付罚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 依法判令被告一自2021年8月16日起以1499152.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向原告支付复利至利息付清之日止;4.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抵押担保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原告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应当偿还原告的1.24亿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应当偿还原告的1.04亿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五对被告一应当偿还原告的41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六对被告一应当偿还原告的48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承拒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七对被告一应当偿还原告的23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八对被告一应当偿还原告的30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九对被告一应偿还原告的29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十对被告一所欠原告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1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新审判大楼第64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九日

 

(责任编辑:李庆招)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Copyright © www.gd.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010070260010000000000000011111661128454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