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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罗仲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3-09 17:49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2195号

罗仲英: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穗仲案字第11299号仲裁裁决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罗仲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21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129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款项195000.94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2825.00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37027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本院立案执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责任编辑:李庆招)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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