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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惠琴与被执行人广州速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祥、罗少娟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时间: 2022-03-09 17:5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恢444号

广州速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惠琴与被执行人广州速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祥、罗少娟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444号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

    恢复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本院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作出(2020)粤 01 执 3143 号执行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张惠琴与被执行人广州速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本结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于2020 年 12 月 30 日作出(2020)粤 01 执异 866 号执行裁定,追加刘祥、罗少娟为本案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20)粤 01 执 3143 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广州速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EOF7A)、刘祥(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8610085610)、罗少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706156709)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83211066进行举报。

    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

二O二二 年 三 月 九 日 

(责任编辑:陈雪莹)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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