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2)粤01执354号
陈丽青: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丽青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陈丽青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丽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2)粤01执354号
陈丽青: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丽青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陈丽青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丽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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