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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惠琴与被执行人广州速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祥、罗少娟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时间: 2022-03-09 17:5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恢444号

广州速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惠琴与被执行人广州速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祥、罗少娟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444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惠琴与被执行人广州速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祥、罗少娟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恢复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3488号裁决书及本院(2020)粤01执异866号追加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罗少娟的银行账户共计6215.63元,被执行人刘祥的银行账户4314.02元,上述金额合计10529.65元,执行费580元已上缴国库,剩余执行款 9949.6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较长期限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消、失信及冻结存款等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粤01执恢444号案件的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三月九日

 

(责任编辑:李庆招)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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