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0095号
刘若云、李秋铭: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奥烨箱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若云、李秋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0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624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刘若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广州市奥烨箱包材料有限公司清偿货款84000元及利息(以8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6月16日起计至被上诉人刘若云付清款项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广州市奥烨箱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902.5元,由被上诉人刘若云负担。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