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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孙志成的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3-10 17:1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2272号

孙志成:

  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孙志成的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民终22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2557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255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孙志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承包费4555.46元,2020年2月承包费7200元,2020年3月承包费7200元,2020年4月承包费7200元,2020年5月承包费1625.8元;2020年2月个人社保费420.28元及浮动承包费267.48元、个人所得税10元,2020年3月个人社保费420.28元及浮动承包费267.48元、个人所得税10元,2020年4月个人社保费420.28元及浮动承包费267.48元、个人所得税10元。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255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孙志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四、驳回上诉人广州市天湖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十日

 

(责任编辑:彭森)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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