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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伟与宁波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黄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3-10 17:2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7977号

宁波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黄远成:

  本院立案执行赵晓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79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赵晓伟与被执行人辽宁远成物流有限公司、黄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38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赵晓伟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3182.3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既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且本院已调查被执行人辽宁远成物流有限公司、黄远成住所地财产状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远成名下位于上海市蕰川路1555号1406室、1407室两套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辽宁远成物流有限公司座落于沈北新区人和街93-3号(全部)、93-1号(全部)、93-1号(水箱间)、93-2号(全部)的房产。上述房产首封案件未进行执行程序,无法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月,本院对被执行人黄远成、辽宁远成物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远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并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为期两年,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1执79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十日

 

(责任编辑:彭森)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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