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初296号
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艺杰、苏洁贞、郭泳琴、广州哈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雅居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艺杰、苏洁贞、郭泳琴、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哈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限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洁贞、郭泳琴、广州哈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景艺杰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7月1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75法庭进行证据交换和2022年7月13日9时15分在本院第75法庭开庭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景艺杰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洁贞、郭泳琴、广州哈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洁贞、郭泳琴、广州哈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过三十日,景艺杰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