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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姆普若-泰克全球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威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3-10 17:4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恢106号

广州市威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邹含英:

  申请执行人瑞姆普若-泰克全球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威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曾立(2019)粤01执2381号案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李洪明、邹含英、李国阶为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19)粤01执异654号执行裁定,确认李国阶对(2019)粤01执2381号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洪明、邹含英各自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20万元范围内对(2019)粤01执2381号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以(2022)粤01执恢106号案恢复强制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恢106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恢复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瑞姆普若-泰克全球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51010.00元(暂计),李洪明、邹含英、李国阶各自按(2019)粤01执异654号执行裁定承担相应的责任;2.交纳执行费6665元(暂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如果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们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们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们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责任编辑:彭森)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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