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4341号
增城市新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邹湘:
本院受理上诉人崔小云、张晗、广州世贸服装城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增城市新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邹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4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崔小云、张晗、广州世贸服装城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