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1)粤01民终29038号
王静:
上诉人赵春雨与被上诉人谭建鸿、原审被告王静以及原审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9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赵春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9038号
王静:
上诉人赵春雨与被上诉人谭建鸿、原审被告王静以及原审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9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赵春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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