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2)粤01执348号
徐佩森:
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348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2022)粤01执3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徐佩森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公 告
(2022)粤01执348号
徐佩森:
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348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2022)粤01执3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徐佩森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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