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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佩嘉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江城地产有限公司、向卫雄、广东世和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和健公司)、郑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3-15 15:5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6344号

广东世和健实业有限公司、郑小英:

    上诉人李佩嘉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江城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城公司)、向卫雄、广东世和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和健公司)、郑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6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83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二、向卫雄对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83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广州市江城地产有限公司向李佩嘉返还购房款270万元及赔偿款9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向卫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陈雪莹)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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