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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华伟、陈舜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3-15 15:49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3772号

苏华伟、陈舜娜: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3772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华伟、陈舜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533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75703.5元(暂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苏华伟、陈舜娜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广州市天平网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75781.83元。

    被执行人苏华伟名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502房,本院裁定拍卖该房产并已成交,拍卖成交款128422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债权申报书》,截至2021年12月7日,被执行人苏华伟、陈舜娜尚欠该司共计1561036.83元。申请执行人为涉案房产抵押权人,对本次执行案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未收到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申请,故本次执行案款1360001.83元,扣除执行费16000元、司法拍卖辅助费10000元后,余款1334001.83元划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尚未完全清偿债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苏华伟、陈舜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2月22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书电子送达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回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苏华伟、陈舜娜名下除已拍卖成交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1执37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陈雪莹)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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