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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施皓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3-15 18:06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5327号

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施皓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5327号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13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拨打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50进行举报。

  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施皓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13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455751.48元(暂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前往被执行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广州市天平网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2月16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书电子送达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回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1执53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关锦恒)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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