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7467号
张嘉勇:
本院立案执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王新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7467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执行过程中,除执行到被执行人王新连、张嘉勇名下存款共计3342.65元(本院已将执行款3292.6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执行费50元上缴国库)外,未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新连、张嘉勇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被执行人王新连、张嘉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为期两年。本院(2021)粤01执74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