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7984号
梁爱婉:
本院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7984号结案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内容为: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梁爱婉、广州紫云山庄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77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703541.9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州紫云山庄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73877.34元(含利息、罚息、逾期履行债务利息50900.37元、执行费19435元)至本院代管款帐户,将执行款1754442.3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余款19435元作为执行费并上缴国库。
因本案执行事项已全部完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