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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614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时间: 2022-03-15 18:05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8179号

罗昭明: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614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81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关于郑国耀申请执行罗昭明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614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仲裁裁决,罗昭明应向郑国耀返还投资款400000元及利息、仲裁费1749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24299.6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除本院执行到位13232.52元,扣除98元作为本案执行费上缴财政,余款13134.5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郑国耀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另本院通过短信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81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关锦恒)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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