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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广东丝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黎军锦、林爱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3-16 14:5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674号

广东丝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黎军锦、林爱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广东丝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黎军锦、林爱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丝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6088675.5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2月20日的利息为1079054.05元,复利为314809.35元,罚息为30279570.33元,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106088675.51元为基数,复利以1079054.05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8.085%的标准计算);二、被告黎军锦、林爱坭在最高额22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丝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本判决及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2297号民事判决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丝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广东丝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东路777号101房、103房、201房、203-207房、HB10、HB14、HB22-HB26、HB29、HB35、HB38-HB41、HB55、HB56、HB58、HB63、HB71、HB80、HB83、HB96、HB103、HB124、HB127、HB137、HB178、HB182、HB189、HB215、HB223、HB236、HB267、HB281、HB288、HB304、HB341、HB346、三层301-317、340、360、363、364、365、379、395-399、3100-3102、3119、3125、3133、3134、3136、3140、3141、3148-3151、3153、3166、3180-3183、3186、3187、3190-3198、3214、3232、3276、3297、3309、3317、3320-3322、3329、3332房商铺在最高额21366.06万元范围内就本判决及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2297号民事判决项下债权优先受偿;四、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广东丝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东路777号401房在最高额12240.37万元范围内就本判决及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2297号民事判决项下债权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6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35611元,由被告广东丝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黎军锦、林爱坭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伍嘉炜)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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