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1231号
深圳市天运骏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008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已立案强制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2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向申请执行人简单华支付款项11674911.63元(暂计);
交纳执行费79075.00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开户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30200727046350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你们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们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