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1255号
王晓:
本院立案执行你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2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民终27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二审受理费义务,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缴纳二审受理费50.00元;
● 缴纳执行费50.00元。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6373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7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