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1)粤01民终30767号
彭玉婵、黄梓臻:
上诉人广州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一审被告彭玉婵、黄梓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1596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1596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一审被告彭玉婵对一审被告黄梓臻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被告彭玉婵在承担责任后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一审被告黄梓臻追偿;”三、驳回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30356元,由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