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17867号
佛山市顺德区天汇酒店有限公司、黄志华、佛山市顺德区金海岸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曾嘉和与被上诉人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天汇酒店有限公司、黄志华、佛山市顺德区金海岸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7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02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029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02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天汇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9年8月28日的利息和罚息合计为76321.67元;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4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收);四、驳回被上诉人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19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4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天汇酒店有限公司、曾嘉和、黄志华、佛山市顺德区金海岸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15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