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5148号
王智红、张勋涛:
上诉人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智红、张勋涛、崔俊俐、四川新开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82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被上诉人崔俊俐、四川新开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827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上诉人张勋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崔俊俐、四川新开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上诉人张勋涛追偿。二审案件受理费27348元,由被上诉人张勋涛、崔俊俐、四川新开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