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2)粤01民终1337号
宁波大港储运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跨境电商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崔敏辉、原审被告王石超、宁波大港储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13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跨境电商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崔敏辉各项损失167770.4元;四、驳回崔敏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48元,由崔敏辉负担924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跨境电商支公司负担21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元,由崔敏辉负担452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跨境电商支公司负担54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