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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流京诉被上诉人彭桂林、一审被告李飞霞、广州康越共享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3-18 23:09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2717号

李飞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流京诉被上诉人彭桂林、一审被告李飞霞、广州康越共享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22)粤01民终2717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一、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658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及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的处理;二、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658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三、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658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张流京、广州康越共享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桂林偿还借款本金2860325.1元及其利息(截至2020年10月23日的利息为73672.5元;从2020年10月24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2860325.1元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860325.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率计)。四、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张流京、广东康越共享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在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4002元,由上诉人张流京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李俊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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