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786号
代珊珊:
作出的(2021)粤01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缴纳罚金230000元。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 号:30200727045762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