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5095号
骆慧珊: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因与被上诉人骆慧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5095号
骆慧珊: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因与被上诉人骆慧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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