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申568号
广州银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再审申请人黄桂兰与被申请人赵黎明及一审被告广州银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申568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申568号
广州银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再审申请人黄桂兰与被申请人赵黎明及一审被告广州银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申568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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